仲裁條款無效的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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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Mar-26

以下為文章正文:



中國《仲裁法》第17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仲裁協議無效:

一、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。

二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。

三、一方采取脅迫手段,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。

一般來說,仲裁協議有了主要內容但不完整,沒有上述三種認定無效的情況的,可以認定有效,但通常需補充完整後才能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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